西藏天路: 西藏天路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20: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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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
,有效控制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投资风险能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为原则,利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
、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以保本固定收益或保本浮动收
益为主的委托理财行为,且受托机构需具备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核准的相应业务资质,
并要求理财产品底层资产清晰透明。
  第三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
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
应对措施。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自
行进行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审慎开展、依法合规、科学决策、防范
风险的原则,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
况进行,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
发展为前提。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使用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理财产品原则上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且近三年未因理财业务受到重大监
管处罚,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
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
作。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额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可以对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
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十条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
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理财余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制度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本部财务资金职能部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实施和管理,主
要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投资期限的合理预计;
    (二)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三)负责公司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的签署、资金划转等相关工作;
    (四)在理财业务进行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
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台账,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并及
时取得相关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
表中正确列报,以符合有关会计核算原则。
    (六)负责理财协议、产品说明书、理财收益测算表等文件的归档保存;
    (七)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就委托理财审议及信息披露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实施委托理财定期汇报机制,公司财务财务资金职能部门及时向
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通报董事会办公室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财产品到期结束后,财务
财务资金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次委托理财的实施及收
益情况。
    第十五条 如公司委托理财出现可能影响公司本金安全的情况,财务财务资金职
能部门应当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必要时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汇报,公司应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信息的对外披露。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
委托理财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在
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
投资和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如
本制度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发生抵触的,应当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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