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西藏天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
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
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
所。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
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
比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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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具体情形需符合《上市规则》关于“业绩预告”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
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
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
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
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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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
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
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
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
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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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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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内容涉及《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和第十一章所述的重
大事项的,还应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外),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
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除外)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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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券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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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交易,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
债务的,需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应当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四条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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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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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信息提供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编制定期报告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组
织财务审计,提交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审阅修订后,向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
秘书提交;
(二)董事会办公室整合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合规性预审,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
阅修订;
(四)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五)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和摘要,提交审计委员会审阅修订,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七)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
露。
(八)年度报告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
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
(六)董事会秘书立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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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
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四条 涉及子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后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再由董事会秘书
向董事长、副董事长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汇
报;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立即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
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五条 涉及股东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
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
及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有)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进行公
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除载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之
外,同时还载于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
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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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
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
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对于公司临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公司财务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承担主要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公平性、及时性承担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
露事务包括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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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
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每月提供财务报表及大额现金进
出表,说明重大财务事项,并在提供的相关资料上签字。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
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
担相应责任;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提交
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及经营层的责任:
(一)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向董事
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
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
相应责任;
(二)经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部门:财务部、投资发展部、
资产管理部、市场技术部、工程管理部等各职能部门学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如发生《上市规则》及本制度规定的应当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相关部门负责人应
当在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
总经理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三)子公司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不定期地内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信息披露部门报告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准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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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
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子公司总经理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需要提供进一步的材料时,子公司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
时限提交;
(四)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
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
担相应责任。
(五)经理层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
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地点等内容签字认可。
第四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就任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
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
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所有就任同一子
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
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二)审计委员会因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或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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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履行监督职责而需要进
行对外披露的,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三)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章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
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审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它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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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
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
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五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
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
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
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
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违规责任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甚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五十七条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
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
泄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公司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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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
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
司章程》相悖时,应按以上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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