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已经 2026 年 1 月 5 日召开的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
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
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亚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内部董事,若未单独领取董事薪酬,仅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其他管理岗位薪酬标准
执行,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董事薪酬结构的专项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责任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薪酬方案 ;公司股东会负
责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的薪酬具体薪酬方案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和分配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
政策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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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薪酬评价或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董秘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和标准
第九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结构:
(一)非独立董事
薪酬,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并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独立
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上述董事津贴标准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批后执行。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
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个人业绩
相挂钩,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且绩效评价完成后支付(具体比例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
度薪酬方案中明确);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剩余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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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在审议亏损
年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特别说明薪
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一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
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相关
权益。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需向股东会作出说明并
充分披露。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
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业绩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五条 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出,分别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代扣代缴应由其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
会保险费(如适用)、公积金(如适用)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其中基本薪酬按实际任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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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折算发放,绩效薪酬在年度绩效评价完成后 30 日内发放完毕;若离任时年度
绩效评价尚未完成,待评价完成后 60 日内一次性结算发放。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
酬进行重新考核,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部分,并追回已支付全额或部分绩效薪
酬:
(一)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
为负有过错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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