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韵达: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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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深圳光韵达光
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
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
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
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占用的资金。
  (三)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或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
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3%,具体分红
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
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方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
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
东会审议。
 (2)股东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
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3)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四)本规划的生效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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