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高血净: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20: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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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进一
步细化《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
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
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 1 ) 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 2 ) 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 3 )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1 ) 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 2 ) 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 3 ) 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4 )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现
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①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5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 1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 2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 3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
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
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在股东会提案
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
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
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
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
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
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会批准,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
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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