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产业: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5 19: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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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 2026-01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体产业”)全资子公司中体竞赛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体
       竞赛”)、中体竞赛全资子公司中体青海体育中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体青海”)作为共同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 1,310 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
       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本次诉
       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公司将根据
       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中体产业下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收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城西法院”)(2025)青 0104 民初 387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
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曾用名为西宁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为共同被告向
城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连带返还款项 1,310 万元及相应利息。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一) 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
签订《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西宁城投委托中体竞赛运营管理青海体育中心,运
营管理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中体竞赛在青海体育中心所在地
注册成立项目公司。中体竞赛于2014年9月注册成立中体青海负责实际运营。根
据《运营管理合同》约定,西宁城投应在运营管理期限内支付运营补贴共计10,500
万元。
心的资产及经营管理权移交给西宁文旅,西宁城投在《运营管理合同》项下的全
部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西宁文旅,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继续按照《运营管理合
同》履行运营管理义务。
  运营管理期限内,西宁城投、西宁文旅向中体青海支付运营补贴共计8,040
万元。中体青海依据《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向
体育局申领低收费、免收费补贴共计3,770万元。
  (二) 关联案件情况
宁文旅按照《运营管理合同》向中体竞赛、中体青海支付欠付的运营补贴2,460
万元及相应利息。
的运营补贴资金2,460万元,并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相应利息诉求。中体竞
赛、中体青海、西宁文旅不服城西法院上述一审判决,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青海中院”)提起上诉。2023年2月,青海中院裁定撤销城西
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发回城西法院重审。
支付欠付运营补贴资金2,460万元,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相应利息诉求。西
宁文旅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青海中院提起上诉。2024年2月,青海中院判决驳
回上诉,维持原判。西宁文旅不服该判决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年11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青海中院及城
西法院有关民事判决,驳回中体竞赛、中体青海的诉讼请求。
  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已就上述案件向相关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已经予以
受理,目前正在审查阶段。
  (三)本次诉讼的请求内容及其理由
讼,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款项1,310万元;2.依法判令二
被告共同承担利息4,142,843.84元(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主张至本金
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被告合计领取补贴资金11,810万元(包括运营补贴及低免补贴),
比委托合同约定的运营补贴10,500万元多出1,310万元,应当予以返还。
  中体竞赛、中体青海主张:(一)中体青海取得低免补贴合法有据,程序正
当且原告等从未对该补贴归属提出过异议;(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低免
补贴归属于西宁文旅,且西宁文旅未证明其损失;(三)案件已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判决情况
判决:1.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宁文旅
返还款项1,310万元;2.驳回原告西宁文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125,258元,由原告西宁文旅负担30,095元,由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
担95,16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体竞赛、中体青海负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法定上诉期内,一
审判决尚未生效,中体竞赛、中体青海将依法提请上诉,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
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
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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