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86 证券简称:超达装备 公告编号:2026-003
债券代码:123187 债券简称:超达转债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01 月 05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0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1 月 05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如皋市城南街道海阳南路 3 号二楼会议室
(1)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80,380,772 股。本次股东会存在股东
承诺放弃表决权的情况。2025 年 2 月 25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冯建军与南京友旭企业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友旭”)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南京友旭拟协议收购冯建军
持有的超达装备 23,300,000 股股份,同日冯建军与南京友旭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自冯建军与南京友旭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
的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冯建军将放弃其合法持有的全部剩余公司股份(共计
京友旭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冯建军将放弃其合法持有的全部剩余公司股份(共计
份 40,779,447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63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1 名,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7,903,723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62%。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27 人,
代表股份 6,896,967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32%。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682,294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数的 4.38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3,199,968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04%。
(2)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环球律师
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778,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96,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778,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96,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776,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1%。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93,6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2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778,9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96,4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总表决结果:同意 40,776,6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894,16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9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欢、王亚静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超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