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6)泰律意字(神州信息)第 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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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fu New Area,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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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关于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就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
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二)《关于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三)《第十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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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召开 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五)本次股东会相关的其他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文件材料为复印
件的,与原件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指相
关法律事项是指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所仅对上述相关法律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发表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如下:
第一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5年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5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17日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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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街道亮甲店东路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975,774,437 股,扣除已回购股
份 14,859,464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960,914,973 股。
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389,765,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 790 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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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 47,943,4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894%。前述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
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
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结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
果如下:
的议案》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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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总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 (股) (股) 股份总数比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情况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中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投资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股) 表决权股份总
决情 股份总数比
数比例 数比例
况 例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总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 (股) (股) 股份总数比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情况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中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投资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股) 表决权股份总
决情 股份总数比
数比例 数比例
况 例
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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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总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 (股) (股) 股份总数比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情况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中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投资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股) 表决权股份总
决情 股份总数比
数比例 数比例
况 例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总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 (股) (股) 股份总数比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情况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中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投资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股) 表决权股份总
决情 股份总数比
数比例 数比例
况 例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法律意见书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总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 (股) (股) 股份总数比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情况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中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投资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股) 表决权股份总
决情 股份总数比
数比例 数比例
况 例
类别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有 占出席会议有
总体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量
效表决权股份 效表决权股份
表决 (股) (股) 股份总数比 (股)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情况 例
同意 反对 弃权
中小 占出席会议
占出席会议中 占出席会议中
投资 中小投资者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小投资者有效
者表 有效表决权
(股) 表决权股份总 (股) (股) 表决权股份总
决情 股份总数比
数比例 数比例
况 例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票数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提案进行
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1 月 5 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程
凤、谢运莉。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