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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
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实、完整、准确的。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
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紫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
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各股东。
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此外,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告了本次会议
相关的会议资料。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会的召开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制作会议记录,并根据《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签署保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验证文件,并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28,040,39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9.3299%(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
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和/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
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现场会议中
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除前述通过现场会议表决以外,公司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据。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结果
占有效表决股份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
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注册资
更登记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序号 表决结果
议案内容
占有效表决股份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
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
制性股票的议案
议案 1《关于终止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
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