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
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
或“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本次现
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人结合赛特新材的实际情况,查阅、收集了赛特新
材在本持续督导期间的有关文件、资料,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实施了包括审核、查证、询问等必要程序,检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
息披露、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
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并在前述工作的
基础上完成了本次现场检查报告。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上市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赛特新材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等的议事规则;
收集了股东会、董事会等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相关资料,核对了上市公司
相关公告,并查阅了上市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以及企查查信用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赛特新材的公司章程和公司
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的制
衡机制有效运作,会议资料保存完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
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开披露文件,并对信息披露
文件的支持文件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规定建
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阅上市公司相关制度、关联方清单、上市公司及各子公司与关联方
往来的账务情况,实地查看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并访谈上市公司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了解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独立运作情况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赛特新材资产完整,人员、
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查阅上市公司大额募集
资金支出的银行回单等原始凭证,审阅了上市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并对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访
谈。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赛特新材募集资金的存放和
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的规定,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和必要的信息披
露程序,基于前述检查未发现上市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保荐机构提示
上市公司关注募集资金使用和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做好募投项目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上市公司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与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进行
访谈,查阅了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了解赛特新材的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赛特新材不存在违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保荐人查阅赛特新材财务报告、同行业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了解上市公司经
营业绩情况和相关行业近期变化情况。2025 年 1-9 月,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同比下降 60.94%。针对上市公司经营业绩下滑的情况,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管
理人员进行沟通,了解近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核查意见:
经现场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赛特新材经营状况良好,业
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
景、行业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上市公司已在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披露了净利润下降的原因。
保荐人提示上市公司持续关注下游市场需求变动趋势、行业竞争格局变化以
及公司经营业绩情况,结合公司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等,积极采取
有效应对措施提升盈利能力,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事项及建议
(一)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
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人提请上市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
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保荐人于 2025 年内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开展培训,培
训内容主要包括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等,督促相关人员持续学习《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及已出具的承诺要求,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中,赛特新材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安排项目组现
场检查人员与赛特新材高管访谈,为保荐人现场核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本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内,赛特新材在公司治理
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公司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要求。
特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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