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及《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
保值工具对冲现货交易中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
市场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
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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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
适应实际运作和新的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设立“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和其
他部门参与共同完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相关事项,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采购部、财务部、内审部等及期货操作相关人员。公司总经理为期
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七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
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定期考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状况,并对风险管理
程序进行评估和修正。
(二)负责召开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
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三)负责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定期向董
事会汇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情况。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五)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其他部门共同参与,主要职责如下:
采购部在其业务范围内,提出套保需求,并跟踪反馈与套保合约对应的现货
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
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并报请领导小组审批。定期
进行行业分析,编写套期保值风险分析报告;
操作员执行经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详细记录期货套期保
值交易活动,并编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报表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
财务部负责监督交易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决策组批准的方案,复
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账务处理实施监督;
内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及盈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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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在年度计划额度内进
行单项审批。
第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
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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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
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权书由总
经理签发。
第十四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五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六条 采购部在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结合现货的具体
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期货套期
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
措施、止损额度等。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总经理有最
终决策权。如未批准则重新制定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授权的期货操作员根据经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期货
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报交易保证金申请,资金调拨岗位根据批准后的申请拨付
资金。资金到位后,期货操作员根据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时机建仓、平仓
等,平仓前须确认与之匹配的现货购销合同已执行。
第十八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员应于交易后次日及时将期货经纪公
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进行审核,内审部和财务管理部进行存档。
第十九条 会计核算岗位负责核对资金往来单据及结算单,每月末与期货操
作员核对保证金余额,并传递到财务总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账务处理。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
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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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并由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
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
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
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三)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
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三条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以便公司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
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
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
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
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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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 期货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 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取的对策;
第二十七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
纪公司,并由期货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
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期
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
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从业人员,加强相
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
况、计划建仓、平仓头寸情况、最新市场信息状况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与期货经纪公司、会计核算岗位进行期货交易
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
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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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
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
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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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