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12 证券简称:华北制药 公告编号:临 2026-00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34,800 万元
担保对象一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69,3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4,975 万元
担保对象二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53,889.06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 12,000 万元
担保对象三 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12,000 万元
是否在前期预计额度内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 □是 √否 □不适用:_________
?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 9,000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万元)
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产 50%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情况下
□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家
庄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以下简称“农行广安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民公司”)、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坦公司”)、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公司)分别
与华夏银行、农发行、农行广安支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本次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
额分别为 34,800 万元、4,975 万元、12,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
实际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 69,300 万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2025 年 6 月 11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
同意公司 2025 年计划对子公司及外部担保总额不超过 309,500 万元,其中为华
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担保分别不超过 76,500 万元、60,000 万元、
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临时公告。
本次对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其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河北华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华民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100%。
法定代表人 王立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2554463533P
成立时间 2010 年 04 月 28 日
注册地 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 98 号
注册资本 145,013.9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头孢菌素类)、颗粒剂(头
孢菌素类)、硬胶囊剂(含头孢菌素类)、无菌原料药、
原料药及半合成抗生素中间体的生产(国家禁止或需审
经营范围
批的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
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生物技术产品研发及技术
咨询服务等。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资产总额 230,944.00 240,044.46
负债总额 117,861.15 120,450.48
资产净额 113,082.85 119,593.98
营业收入 58,861.57 77,776.41
净利润 -6,511.13 -6,763.03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金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86.85%,公司全资子公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司华北制药集团先泰药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77%,交
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11.38%。
法定代表人 程俊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000601703350Y
成立时间 2002 年 04 月 02 日
注册地 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南大街 106 号
注册资本 18,505.1637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研究、开发生物制品、生物技术产品、医药产品;生产、
销售预防用生物制品(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
治疗用生物制品(人促红素注射液、注射用人粒细胞巨
噬细胞刺激因子、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小容量注
射剂(那屈肝素钙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奥木替
经营范围
韦单抗注射液;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道路
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仓储服务(法律、法规及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357,340.66 376,965.99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负债总额 126,406.78 138,099.97
资产净额 230,933.88 238,866.02
营业收入 117,570.47 155,915.18
净利润 33,967.85 46,084.06
√法人
被担保人类型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被担保人名称 华北制药集团爱诺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
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 √控股子公司
司持股情况 □参股公司
□其他______________(请注明)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60.8418%,交银金融资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39.1582%。
法定代表人 胡晓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182601702681W
成立时间 1996 年 03 月 29 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业街 31
注册地
号
注册资本
最终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农药生产;农药批发;农药零售;肥料生产;
兽药生产;兽药经营;生物农药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
生物农药技术研发;卫生用杀虫剂销售;技术服务、技 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肥
料销售;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 工
经营范围
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海洋生物活性物质提取、 纯
化、合成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 口
代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 学
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
装的包装种子);农业机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1-9 月(未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4 年度(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50,472.33 47,200.76
负债总额 29,220.35 27,175.16
资产净额 21,251.98 20,025.60
营业收入 38,611.71 45,822.01
净利润 1,226.39 1,593.5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是
被 其他 否
合
担 保证金 股东 存
序 债权 同 保证
保 额(万 保证范围 保证期间 是否 在
号 人 名 方式
对 元) 提供 反
称
象 担保 担
保
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甲方 保证 担保 的范 围为 主 2.前款所述“主债务履
债权本金(大写)壹亿伍仟 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
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 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 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
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 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
华 夏 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 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
银 行 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 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
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 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
律师 费等 华夏 银行 为实 现 日。
主债 权而 发生 的合 理费 用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
以及 其他 所有 主合 同债 务 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
人的应付费用。 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
华 保 连带
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
民 证 责任
公 合 保证
司 同 担保
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
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
年。
损害赔偿金、因主合同解除
借款人应当返还的款项、实
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
现债 权和 担保 权利 的费 用
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
(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公
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
农 发 证费、诉讼费、仲裁费、财
行 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
执行费、过户费、律师费、
日之次日起三年。
鉴定费、保管费、公告费、
通知费、催告费、迟延履行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
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及
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所有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次日起三年。
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
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
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
日起三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日起三年。
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包 括债 务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
人在 主合 同项 下应 偿付 的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日起三年。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金 保 连带
农 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
坦 证 责任
公 合 保证
支行 人和 担保 人承 担的 迟延 履 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司 同 担保
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
保全 保险 费以 及诉 讼( 仲 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届满之日起三年。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
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
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
保证 担保 的范 围包 括债 务
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
人在 主合 同项 下应 偿付 的
日起三年。
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
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爱 保 连带 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
农 行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诺 证 责任 日起三年。
公 合 保证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
支行 人和 担保 人承 担的 迟延 履
司 同 担保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
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
保全 保险 费以 及诉 讼( 仲
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
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
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
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
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
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
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
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为华民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提供担保事宜是为满足其生产经
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截至2025年9月30日,华民
公司、金坦公司、爱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1.03%、35.37%、57.89%。本次
担保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预计总额度内且在对华民公司、金坦公司、
爱诺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内。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
过了《关于公司担保事宜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是为满足全资
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
本次提供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180,218.06 万元,
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3.44%,其中公司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71,218.06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
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31.77%;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为 9,000 万元,占 2024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的 1.67%。
公司为石家庄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集团”)担保 9,000.00
万元,截至报告日该借款已逾期。2010 年公司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和平支行”)起诉焦
化集团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0]冀民二初字第 3
号),判决焦化集团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偿还工行和平支行贷款 18,190.00 万元
及利息 358.5 万元(利息已计算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后
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同时判决公司作为保证人对焦化集
团借款中的 5800 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237.51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详见公司
保全措施,已查封焦化集团 1170 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按照石家庄市退市进郊
企业有关土地收储办法和石家庄市开发区标准地价估算,被查封土地价值在 8
亿元左右。工行和平支行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将相应债权及担保权利整体转
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华融资产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金融公司”)和河北国傲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傲公司”)。中信金融公司和国傲公司受让标的债权后又与
石家庄宝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集团”)签订了编号为河北营业
宝德集团,该公司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全资子公司,宝德集团成为上述债权的合法
权利人。
裁定书,将申请执行人工行和平支行变更为宝德集团。宝德集团向河北省高级人
民法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裁定本案中止执行。截至本
报告披露日,根据天眼查显示,焦化集团的股东分别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
公司和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北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中
石家庄城市更新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 64%,
河北丰范商贸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6%。
鉴于上述情况,焦化集团被查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高于焦化集团的全
部债务,焦化集团有能力履行其全部债务,且目前焦化集团为石家庄城市更新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连带保证责任风险较小,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影
响的可能性较小。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