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28 证券简称:西安银行 公告编号:2026-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咸阳分行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 7.3 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复息、罚息以
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全部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本公司已将该笔贷款纳入不良贷
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对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远公司”
)、启迪环境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以及湖南金沙路桥建
设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已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具体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
陕 04 民初 34 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借款合
同补充协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解除;
行 730,000,000 元及利息(自 2024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2025 年 5 月 8
日按《固定资产及项目贷款借款合同》及《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
计算,自 2025 年 5 月 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已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
市生态湿地综合项目配套基础设施 PPP 项目协议》享有的收益权优先
受偿;
如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46,727.54 元,由本公司咸阳分行负担 8,800 元,
由被告鸿远公司、启迪公司共同负担 3,737,927.54 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司已将本次诉讼所涉贷款纳入不良贷款并计提了相应减值
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
大影响。
四、是否还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本次诉讼事项的
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