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29 证券简称:华骐环保 公告编号:2026-001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骐环保”)分
别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5 年 7 月 22 日和 2025 年 10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
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3)、《关于累计非
重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非重
大诉讼、仲裁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相关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如下:
一、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关于公司与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程合同纠纷案,安徽省宿
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本案并出具一审判决书,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皖 13
民终 5532 号),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结果:判决被告宿州市安国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一
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华骐环保工程进度款 2,420.69 万元及逾期付款
利息(以 2,420.69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非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中有 5 项案件
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 6,899.74 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
仲裁案件中有 3 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6,851.68 万元(裁定发回重审 1 项,
已结案 1 项,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1 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
仲裁案件中有 2 项取得新进展,涉及金额约 48.07 万元(已结案 2 项)。除上述
《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对于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已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
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改善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
经营业绩。对于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
理,依法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本次披露的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案件尚未执行完
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
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
报告为准。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
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并将严格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判决书等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累计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统计表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起诉方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审理机构 案件进展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江苏苏美达成套设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 已结案,公司诉求得
股份有限公司 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院 到支持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中国建筑一局(集 已结案,公司诉求得
股份有限公司 团)有限公司 到支持
广东省基础工程集
团有限公司、广东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信宜开源股份有限 法院审理中,尚未判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广东省建筑 决
工程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河北五强环保科技 已调解,签订分期付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款协议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北京北排建设有限 已调解,签订分期付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款协议
二审认为一审判决部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宿州市埇桥区水利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 分事实不清,撤销一
注1
买卖合同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 局 法院 审判决,裁定发回重
审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安徽安昕建设工程 已结案,公司诉求得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到支持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 宿州市安国华污水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 二审已判决,维持一
注2
工程合同纠纷
股份有限公司 处理有限公司 法院 审判决结果
部分案件已结案,公
司诉求得到支持;部
分案件已调解,签订
分期付款协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方的诉讼、仲裁案件
序号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元) 审理机构 案件进展
部分案件已调解,签
订分期付款协议;部
当日原告撤回申请;
部分案件已结案
注:1、此案件涉及多位原告,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1.06 亿元及相应利息,表格中的涉案金额为初步测算的公司所涉金额,实际金
额以最终判决结果为准。
息(计算方式为:以 24,206,900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4 月 21 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