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林海: 德林海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8: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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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6-001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玉溪德林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子公
司”)为本诉原告。
   ?   判决结果:由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通知被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江川支行解除对原告玉溪子公司银行账户内“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
备采购及运行项目”(以下简称“星云湖项目”)第三阶段进度款 6,352.50 万元的
监管,原告玉溪子公司对上述进度款享有支配权;由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向
原告玉溪子公司支付以上述进度款 6,352.50 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 LPR 即
年利率 3%自 2025 年 6 月 12 日起计算至第三阶段进度款解除监管之日的违约金;
案件受理费共 429,426 元,由原告玉溪子公司负担 70,001 元,由被告玉溪市江川
区水利局负担 359,425 元。
   ?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一审判决生效,对第三阶段进度款的监管相应解除,将增加公司经营性现
金流,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基于前期诉讼进展及谨慎性原则、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于 2024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4,807.95 万元,若一审判
决执行,公司将据此冲回相应预计负债。鉴于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履行,具体会计
处理和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指标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审计后的结果为准,提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款的资金监管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收到玉
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云 0403 民初 416 号】。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2024)云 04 民辖 10 号】,裁定本案管辖权由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变更为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24-032)。
到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发来的《反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玉溪市红塔区人民
法院受理江川区水利局就星云湖项目与玉溪子公司产生的合同纠纷的反诉状,两
案并案处理。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云 0402 民初 2481 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由原告玉溪子公司返还
被告玉溪市江川区水利局多支付的 100,625,501.32 元资金及资金占用费,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云 04 民终 26 号】的立案受理通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03)。
云 04 民终 26 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2024)云 0402 民
初 2481 号】,并驳回相关诉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5-019)。
请求,诉请解除三方共管协议、玉溪子公司共管账户上 6,352.50 万元资金享有资
金及其利息的支配权及向玉溪子公司承担违约金 1,400 万元等。具体情况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
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
   近日,玉溪子公司收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云
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江川支行解除对原告玉溪子公司银行账户内“星云湖原位
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第三阶段(2020 年 4 月 30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进度款 6,352.50 万元的监管,原告对上述进度款享有支配权;
公司支付以“星云湖原位控藻及水质提升设备采购及运行项目”第三阶段进度款
算至第三阶段进度款解除监管之日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29,426 元,由原告玉溪子公司负担 70,001 元,由被告玉溪市
江川区水利局负担 359,425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若一审判决生效,对第三阶段进度款的监管相应解除,将增加公司经营性现
金流,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基于前期诉讼进展及谨慎性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于 2024 年度计提预计负债 4,807.95 万元,若一审
判决执行,公司将据此冲回相应预计负债。鉴于目前判决结果尚未履行,具体会
计处理和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指标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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