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67 证券简称:振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113687 债券简称:振华转债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4 日以通
讯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通讯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 8 名,实到董事 8 名。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蔡再华先生主
持,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资
格和条件的规定,经认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各项规定,具备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条件。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案》
公司董事会拟定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简称“公司股票”)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87,800.00 万元(含
本数)且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不超过 50%。
具体发行数额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安排,结合本次
发行可转债的发行规模及公司未来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
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
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 为年利息额;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
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
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
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
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
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
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
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6 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是否转股具有选择权,并
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
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
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
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
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本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本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
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
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
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
公式为:
Q=V÷P
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
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
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
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
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
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
售给公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
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
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
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
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
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
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
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
售的,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
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
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
体优先配售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由公司股东会
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
发行前协商确定发行方式,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息;
票;
的本次可转债;
本息;
并行使表决权;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务。
(3)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
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容;
对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
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
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
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性,需依法采取行动;
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4)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5)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公司的议案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
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
款等;
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
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和解、重整、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
作出决议;
手业绩承诺事项导致的股份回购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
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时,对是否接受
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他情形。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 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金额
序 使用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号 金额
合计 101,331.00 87,800.00
如果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
自筹资金解决。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
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可根据项
目的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对相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适当
调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相关决议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须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上述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具体条款及相关安排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最终协商确定。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
司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开户信息。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公司拟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有关
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湖
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有关
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
效地使用,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分析
和讨论,编制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有关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并通过《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了《湖北振华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上述报告进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有关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
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
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
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相
关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
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并通过《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
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湖
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详
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有关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并通过《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就本期可转债
发行制定了《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
体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有关内容。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高效地完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人员办理与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有关的事宜。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将于 2026 年 1 月 20 日 14:00 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应
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召开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投资合同》、《项目投资
合同-补充协议(一)》的议案》
为全面响应及落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潼南区委、区政府作出的化工企业环
保技改升级搬迁的决策部署,以及更好地解决项目铬盐副产品芒硝的资源综合利
用以及产品钢制包装物成本等问题,本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重庆民丰”)拟与重庆潼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
《项目投资合同》和《项目投资合同-补充协议(一)》,投资建设“铬钛新材
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本次投资
建设项目相关事项,以及为配合项目需求进行的补充协议签署。
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全资
子公司投资建设“铬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26-005)。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因全资子公司重庆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民丰”)迁建“铬
钛新材料绿色智能制造环保搬迁项目”,重庆民丰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潼南支行申请项目建设贷款,本次为人民币贷款本金 76,000 万元主合项
下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本次
担保不存在反担保。上述担保事项的合同签署有效期为自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重庆民丰可
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办理具体担保事宜。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同日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振华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增加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6-006)。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8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以上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