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以下简称“《工作
指引》”)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
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
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法》《试行办法》《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对该事项的表决,审批程序合法合
规。
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科技人才、技术人才以及业务骨干和其
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试行
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
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条件、行
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日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划或安排。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且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合法、有效。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