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和股份: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7: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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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
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并向股
东会说明;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并决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
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财务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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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不在公司担任除
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含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
  (一)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
批准后按季度发放。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
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未在公
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向
非独立董事发放津贴;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收入、中长期激励收
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基本薪酬根据其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结合公司战略任务、经营目标和绩效指标完
成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或任期绩效评价后核发。
  (四)中长期激励: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在董事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若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
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
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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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发展战略及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相应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第十二条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
专项特别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调整,并根据
具体金额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原《董事、监事
薪酬管理制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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