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26-001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 33 楼 3311 室会议室。
(三)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安先生
(五)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27 人,代表股份 450,501,84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98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35,114,93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546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
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5 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
议:
总表决情况:同意 446,554,9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239%;反对 3,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440,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3490%;反对 3,30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904%;弃权 64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07%。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各子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子议案 2.01:关于公司董事杨建安先生 2022-2024 年任期激励考核结果及分
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888,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783%;反对 13,365,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93%;反对 13,365,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96%;弃权 2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子议案 2.02:关于公司董事费城先生 2022-2024 年任期激励考核结果及分配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888,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782%;反对 13,365,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67%;反对 13,365,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622%;弃权 24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1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子议案 2.03:关于公司原董事邹军先生 2022-2024 年任期激励考核结果及分
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36,888,5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9782%;反对 13,365,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267%;反对 13,365,0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596%;弃权 24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37%。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
半数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人员的资格及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2025 鄂国浩法意 GHWH238 号】。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