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通控股: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7: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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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409     证券简称:汇通控股        公告编号:2026-002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合肥汇
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一)2025年12月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亦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5年12月2日至2025年12月11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12月12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
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披
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
  (四)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前,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权日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
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总数由300.00万份调整为298.00万份,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由80名调整为79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240.00万份调整为238.0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方案一致。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
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被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事项均符合《公
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合肥汇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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