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19 第 102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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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19 第 1026 号
致: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北方华创的委托,作为北方华创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
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简称“《公司章程》”)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需查阅的文件和
资料,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完成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调查事宜得到相关主体的如下声明和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
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
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
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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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认定有关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项发生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但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其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
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核查和验证的结果,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与授予事项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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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相
关议案。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2027 年中长期激励框架方案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
[2024]120 号),同意在框架方案范围内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方华创本次计划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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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公司本次计划调整的具
体内容如下:
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0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
因放弃。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拟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对象由 2,306 名变更为 2,296 名,拟授
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 10,465,975 份变更为 10,420,375 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授
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股票期
激励对象 职务 授予总量的 告日股本总额的
权的份额(份)
比例 比例
董事、执行委
纪安宽 员会副主席、 10,000 0.10% 0.0014%
高级副总裁
董事、执行委
董博宇 员会副主席、 10,000 0.10% 0.0014%
高级副总裁
执行委员会委
唐飞 员、高级副总 8,000 0.08% 0.0011%
裁
执行委员会委
李延辉 员、首席财务 8,000 0.08% 0.0011%
官
执行委员会委
员、副总裁、
王晓宁 8,000 0.08% 0.0011%
董事会秘书、
总法律顾问
执行委员会委
郑炜 8,000 0.08% 0.0011%
员、副总裁
执行委员会委
夏威 8,000 0.08% 0.0011%
员、副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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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技术人才及管理骨干(2,289 人) 10,360,375 99.42% 1.4301%
合 计(2,296 人) 10,420,375 100.00% 1.4383%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创对授予对象名单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本次计划调整后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授予日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日
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授予条件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授予符合《激励计划》规
定的授予条件,具体如下: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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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激励对象党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
(3)因本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尚在影响期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5)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6)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
严重不良后果的;
(7)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8)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9)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0)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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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规定的第二个行权期公司业绩
考核要求达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符合《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北方华创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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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与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贺 维:
熊孟飞: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