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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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专字(2025)第 018 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欧派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下称“《7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派家居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欧派家居 2025 年中
期差异化权益分派(下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和材
料,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并得到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
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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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进行引用时,并不意味
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如下意见:
一、公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派方案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
满足 2025 年度中期分红条件及金额上限的情况下由董事会择机论证、制定、实
施中期分红方案以及办理与此相关的必要事项,授权期限为自 2024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之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根据上述议案,公司实施中期分红的条件为:公司当期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且实施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公司中期分红的金
额上限为: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中期分红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股份回购专户中股份数量后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进
行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24 元(含税)。
如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
回购股份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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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
动公告》,截至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本次已
实际回购公司股份合计 2,301,460 股,成交总金额为 24,994.78 万元。回购方案实
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
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截至 2024 年 11 月 9 日,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期限届满。公司本次已实
际回购公司股份合计 1,124,200 股,成交总金额 7,893.45 万元。回购方案实际执
行情况与原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已按披露的方案完成回购。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三条、《7 号指引》第二十二条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
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
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 2025 年 12 月 1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本公司
司 2025 年中期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份回购规则》《7 号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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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提供的
本次差异化分红业务申请文件,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5 年 12 月 1 日)的收盘价格为 53.69 元/股,根据实
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53.69-1.24)÷(1+0)=52.45 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609,152,867-3,425,660)×1.24)]÷609,152,867≈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53.69-1.23)÷(1+0)=52.46 元
/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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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52.45-52.46|÷52.45=0.02%<1%
信达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为
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欧派家居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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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中期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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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陈锦屏
龙建胜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