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生物: 南华生物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6:17: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商品期货交易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维护
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品期货交易,是指以商品为基础资产的期货
合约或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
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开展任何相关
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仅限于套期保值、管理风险的目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不得影
响主营业务正常运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 1 —
   第五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明确
交易目的、品种、额度、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商品期货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
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
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商品期货交易。
  第七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期货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商品期货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议。相关
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开展商品期货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监管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程序。
               第三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 2 —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交易账户开设与管理、资金调度、财务核
算及凭证归档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期
货交易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期货交易相关的
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交易账户资金出入须以公
司名义进行,严禁出借账户或使用非公司账户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以采购、销售为主的团队跟踪期货交易的进展
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应制定
应急处理预案,针对不同交易品种或交易对手设定止损限额,明确止损
流程并严格执行;指定专人跟踪交易进展及市场价格变动,及时评估风
险敞口,定期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交易执行、风险评估、盈亏及止损
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必须有公司的书面授权。授权
包括交易授权和交易资金调拨授权,应保持授权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
人员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公司授权人员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
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期货交易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
经授权的期货交易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商品期货交易的审批程序、实际操作、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
报告,提交审计委员会。
                          — 3 —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商品期货交易的必要性、可行
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工作不尽职导致公司损失的,
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要求补偿损失。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商品期货交易的
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目的、品种、场所、保证金上限、最高合约价值、
专业人员配备及风险提示等。
  第十七条 商品期货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归属于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应及时披露;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加总后适用本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
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
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商品期货交易的开展
情况及套期保值效果。
 — 4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5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生物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