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并根据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工代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前述人员因任期届满、主
动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各类离职情形,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程序规范、
权责明晰、保障公司利益的原则,确保离职过程透明化、管理流程标
准化。
第二章 离职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辞任
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任原因。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
起生效。
公司应在收到有效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辞任公告,说明辞任人员的姓
名、职务、辞任原因、生效时间及公司后续安排等信息。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不得擅自停止履职: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公
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
(二)因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具备会计专业背景人士的;
(三)因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监管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四)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继续履职的情形。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非职工代表董事自公司股东会
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职工代表董事自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新法
定代表人的选举或聘任,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会
提出撤换建议,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有权决议解任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
表大会解任),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解任的,该董事有权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
公司予以合理赔偿。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自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
生效;解任应说明正当理由,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及公司薪酬福利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
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期限尚未届满
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且认定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擅自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进行交易的;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慎审
核,审核意见应作为董事选举议案的附件,与候选人情况一并披露。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离任审计
第十一条 离职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
作移交,包括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
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确保公司业务
的连续性。
移交工作由公司指定的监交人全程监督。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
应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授权人员共同签署《工作移交确认书》,明确
移交内容、数量及完整性,移交材料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存档备查,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离职人员拒不配合移交或移交存在明显瑕疵的,公司有权暂缓办
理离职手续、暂缓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及相关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全额赔偿,赔偿金额可以从离职人员的未结薪酬中扣除。
第十二条 离职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牵
头组织离任审计,具体审计工作由公司内审部实施,必要时可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协助:
(一)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核心岗位的;
(二)负责核心研发项目、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秘密的;
(三)任职期间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仲裁的;
(四)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其他情形。
原则上离任审计应在离职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启动,审计内容
应包括离职人员任职期间的经营决策合规性、财务收支真实性、重大
项目推进情况、忠实勤勉义务履行情况及有无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
离职人员应全力配合离任审计,及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及说
明,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本条规定的,公司有权依
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追究其责任,经审计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另行启
动追责程序。
第四章 离职后的义务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
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
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
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
计划及保障措施。若离职人员未按说明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直接经
济损失的,公司有权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 离职人员在离职后,仍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不得
实施下列行为:
(一)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决策或抢夺公司客户、
资源;
(二)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
(包括研发数据、技术方案、客户信息等),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
(三)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约定的其他忠实义务内容。
离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产生的责任(包括合规责任、赔
偿责任等),不因离职而免除或终止。
第十五条 离职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离职人员应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
查工作,在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或说明,不
得拒绝或拖延。
第十七条 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线
索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根据核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一)情节较轻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
(二)情节严重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涉嫌贪污、挪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制度衔接与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公司章程》及相关配套制度等公司内部制
度存在衔接关系的,应优先遵循专项制度的具体规定;专项制度未明
确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内容与前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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