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制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6: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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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
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
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
容的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字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
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七)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券;
  (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者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及有关人员;
  (六)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
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第九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秘书。董事会秘书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
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信息提供单位应第
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报送董事会秘书室,董事
会秘书室负责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
     第十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子公司
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交公司董事
会秘书室登记备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正在策划并按规定或公司要求向公司告知
重大事项时,应同时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和相关保密协议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保存至少3年以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以外包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告知本制度,提醒和督促该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
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
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
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
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明确告知
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
开除等处分。并可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非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对其给予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有权依法要求
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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