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峰水泥: 上峰水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6: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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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
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治理和规范运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
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
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
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
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
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
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
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董事会秘书指导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
行。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
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制定。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下属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
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六)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七)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可能影响公司决策的政策信息和最新动态。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负责承办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包括:
  (一)制作公开披露信息报告;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组织和参与重大事件调查;
  (四)收集市场信息及澄清虚假信息;
  (四)监控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情况;
  (五)开展信息披露培训;
  (六)与披露媒体、交易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和公司股东进行协调等。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接受投资者咨询时,应该严格限制在已公开披露的信
息范围内,不得向投资者自行做出超越披露范围的解释、披露尚未公开的信息或
者不属于公司公开信息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外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的名义或者公司员工
的身份与券商、股评人士、新闻记者、投资者等洽谈证券业务或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
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
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各分公司、
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公司的有关依法信息披露工作
归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
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未
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
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出任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关联公司经营、对外投资、
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的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
以上公司董事出任同一关联公司董事的,由出任董事协商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
但所有就任同一关联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关联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责
任;
  (四)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而需进行信息披露时,控股股东委派的且职位最高的
公司董事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促使相关当事人及时、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通报有
关情况,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担保、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
用及资产处理情况、盈亏情况,并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
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及时答复公司董事会涉及公司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及公司其它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做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对其回复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派往关联公司级别最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
定期(有关事件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经理报告关联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
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
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九条 涉及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的具体职责为: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通过按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以下程序: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搜集编制报告所需的其他相关资料,并负责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及摘要,提
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由董事长签发后,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报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
告。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确认;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阅,经董事长批准后,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董事
长审核通过的临时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第四十五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
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六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六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行决议的,应在会
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审
批的,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报
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任何控股、参
股子公司均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报公司备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股东、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的沟
通。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应当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
专卷存档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责任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
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内幕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幕信息知情者等不
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
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因该事项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
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事项的基本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文件及其他内部刊物,应严格遵照执行内部审查、审
核和签发制度,落实选稿、核稿和签发责任,不得涉及公开信息披露事件。
          第十章 暂缓和免于披露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
等规定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
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依法豁免披露。具体应参照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等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具体应参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
度》执行。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和
影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和处罚,并可提出赔偿要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时,应追究当事人责任,给予相
应处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办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甘肃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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