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
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
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
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
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
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人数过半数且其中一名独立董事须为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公司审计部不属于财务部门领导,不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
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
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九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
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
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
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
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 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
和干扰。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遵循“以合规审计为基础,以效益审计为重点,以提高
经济效益为目的”的工作方针。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分公司、办事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对重要经济合同的执行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对工程项目预算、决算的执行、建设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五)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 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九) 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管理制
度、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
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等;
(三) 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重要会
议,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四)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及时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和审计委员
会报告,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的
决定,并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五) 监督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
(六)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有权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
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
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 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
包括工程预决算审计、离任(岗)审计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
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
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单位获得任何可能有
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五)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 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 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 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
员的关系;
(十一) 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 审计人员名单;
(四) 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
求和期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
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
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专业
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应当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
见,提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审计
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将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审定后,应根据其批复
将审计意见及建议下发至被审计单位,并视必要程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
所述事项进行书面回复。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包
括:
(一) 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二) 审计项目的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
(三) 审计过程记录;
(四) 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
(五) 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
(六) 索引号及页次;
(七)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采纳审
计意见,进行整改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原则上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审计
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内部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报告有异
议的,审计部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
审计人员应当将内部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一并报
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 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 实施审计的有关情况;
(四) 审计评价意见;
(五)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自接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有关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后,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部应当自上述反馈意见送
达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
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六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根
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独立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
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
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八章 奖惩机制
第四十二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
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法纪的行为,应依法追究被
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
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
制度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
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
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
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给予行
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
度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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