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里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6: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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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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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恪尽职
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里程健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规范公司运作并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第三条 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
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
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
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执行(以下简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责权对等原则,
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违反股票交易及证券监管规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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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
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股票,包括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违规减持等;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等纪律处分措施;
禁入决定,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情形;
  (二)履行工作职责涉及事项
会决议;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总裁办公
会议决议、董事长与总裁联席办公会议决议;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而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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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措施
  第七条 问责措施如下: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
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
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董事长与总裁
联席办公会议、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因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
一定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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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董事的问责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董事长的问
责,由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对总裁的问责由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联名提出;
对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由董事长或总裁提出。
  第十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举报被问责人违
法违规、不履行或不作为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提出后,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收集、汇总与问责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告知被问责人其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在对被问责人做出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意见,保障其陈
述和申辩的权利。问责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可享有申诉的权利。被问责人对问
责追究方式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申诉。公司董事会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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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做出后,被问责人不得再申请复核。问责决定做出
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申请复核的视为没有异议,问责决定生效。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
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提交股东
会批准;罢免由董事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不一致
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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