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2月3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强化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成都市兴蓉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
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内部审计部,负责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指导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
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
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
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聘请
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召开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
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
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开展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
控制评价工作,督促内部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
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
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
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
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
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
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用现场
召开、视频、电话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
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
整理完成后移交公司证券事务部,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归档保
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讨论通过的议案,报公司董事会审
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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