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04 16: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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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7     证券简称:海联金汇     公告编号:2025-084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力量及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海联金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智能制造产业的长期布局和稳健发展,
公司于2025年12月31日与专业投资机构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纵横金鼎”)、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凯共同签署合伙协议,参与投资共青城银栾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重点投资于科技
领域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
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投资机会。合伙企业拟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缴出资占比为31.5%。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章规则及《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
  二、合伙方的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4年6月9日
  注册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民安街道莲亭路805号308-44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何富昌
  注册资本:2,000万元整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财务咨询;经
济贸易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北京同创金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持股
  主要投资领域: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的领域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9988。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
的投资人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
查询,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有限合伙人
  成立时间:2011年3月29日
  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江路88号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伍亚林
  注册资本:43,430.9173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汽车用精密模具及高精密零部件等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
模具制造;冲压零部件、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塑料制品的销售;激
光拼焊汽车转向支架、落料件、汽车天窗用包塑件、汽车门锁用包塑件的生产、
销售,并提供售后技术支持和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按许可证核定内容经营);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
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伍亚林持股41.85%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成立时间:2025年7月17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基金小镇内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
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
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江苏鼎之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8%,镇江东方电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9%,温擎智控(上海)机器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为20%,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
  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共青
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其他参与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厦门纵
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经查询,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320121**********19
  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杨凯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查询,杨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性质        合伙人名称/姓名            出资比例      缴付期限
                              (万元)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共青城鼎盛征程创业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合计                2000   100%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范围: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科技领域中国境内外的高成长性的未
     上市企业股权和普通合伙人认为符合合伙企业利益及法律规定允许投资的其他
     投资机会。
       (二)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
     至满七年之日止(“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其中,自首次募集结束之日起至届
     满五年之日(含)止为本合伙企业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结束日次日至
     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
     企业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将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进行一次或多次
     延长,但其独立决定进行延长的期限合计不超过两年。已延长两年期满如需继续
     延长的,需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同意。基金初始存续期限届满后按照本条约定再进行延长的,自基金初始存续期
     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合伙企业清算解散完成之日止为本合伙企业延长期(“延长
     期”)。
  (三)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担任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对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经营、对已投项目进行管理/行权/退出及其他
业务相关事项的决定权,并开展上述事项的具体工作,以及有权进行为维持合伙
企业合法存续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订立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和退出、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合同,代表
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相关合同和文件;
  (4)聘用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对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聘请管理人向本
合伙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和管理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
  (6)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
行和解等,以解决本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
  (7)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
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9)采取为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四)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实施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
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五)入伙、退伙
  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五分之四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同意,
合伙企业可接纳新有限合伙人入伙,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未经普通合伙人及占全部实缴注册资本五分之四以上份额的有限合伙
人共同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要求退伙;
  (2)如有限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对于
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优先受让。
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合伙企业总认缴出资额相应减少;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本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从本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财产承担责任。
  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或经全体合伙
人一致同意,否则合伙企业不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入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普通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
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
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
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2)普通合伙人发生《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当然退伙的情形时,除非合伙
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解散、进入清算程序。
  (六)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以下投资:
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期限以内借款、担保除外。且如发生上述借款或者担保行为
的,相应借款或者担保到期日不得晚于股权投资退出日,且借款或者担保余额不
得超过本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 2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投资决策
  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企业针对:(1)是否投资某标的公司
项目的决策事项(包括以已实际投资项目的退出所得款项进行再投资的事项);
(2)是否退出已实际投资项目的决策事项及(3)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投资决策委
员会决策的事项,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共由四名委员
组成,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持有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比例超过 30%的有限合伙人各
委派一名代表,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一致通过。执行合伙人负责执
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八)投资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投资的项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退出:
券交易所等)或境外交易所(包括不限于纽交所、港交所等)进行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借壳上市等;
  (九)管理费
  合伙企业按照有效投资金额的 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即,各合伙人按
照其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的 2%/年承担管理费)。管理费计费周期按照每一笔有
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算,至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初始存续期限届满之
日止,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十)收益分配
  来源于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某一实际投资项目(以下称“退出项目”)
的每一笔可供分配现金(包括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投资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
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通过投资平台而获得的间接来源于某一实际投资项目的退
出款以及股息、红利等可供分配现金的),应在合伙企业收到相关款项并扣除应
付未付的合伙费用(含管理费)及做出合理预留后,按如下方式和顺序进行分配:
  (1)本金分配:针对该退出项目对应的项目实缴本金金额以内(含)的部
分,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伙人的实缴比例向每一合伙人分配;
  (2)合伙人优先回报: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每一合伙人分配优先回
报,直至每一合伙人的优先回报达到其在该退出项目中对应的有效投资金额实现
单利8%的年化收益(上述分配金额称为“优先回报”)。收益核算期间为自对应
的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合伙企业之日起至该部分有效投资金额向合伙人分
配的分配基准日为止。若有效投资金额分多期支付,或/和可供分配现金分多次
分配的,则按照先进先出原则,以每一笔有效投资金额划出和每一笔可供分配现
金分配时间单独计算该笔对应的优先回报,并取合计总额。
  各方确认,如按协议分配后的余额,不足以分配所有合伙人的优先回报的,
则各合伙人之间按照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以 8%/年单利模拟计算的各合伙人可
得优先回报金额(“基准优先金额”)的相对比例(即每一个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
额在全体合伙人的基准优先金额总额中所占比例)分配剩余余额部分;
  (3)以上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其中余额的 80%按截至该次分配基准日各合
伙人实缴比例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余额的 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分配。
  (十一)亏损分担
  对合伙企业清算时,应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到期债务,如合伙企业的
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应当首先按照届时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分
担亏损。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二)合伙人会议: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议事机构,下述事项应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按本协议约定决定合伙企业期限的延长;
  (2)单次交易金额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金额 20%的关联交易;
  (3)决定本合伙企业不进行资金托管;
  (4)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应由合伙人决定的其他事宜;
  (5)普通合伙人决定提交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宜。
  (十三)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除非法院有判决,诉讼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
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其他说明
情形。
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不存在在合伙企业中任职的情况。
  六、对外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渠道优势,加快公司对智能制造板块相关优秀标的公司的投资布局和业务延展,
进一步推动公司智能制造领域相关业务的稳健发展。
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进行的,本次投资将计入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风险提示
风险,公司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可能的亏损风险。
  八、备查文件
       《厦门纵横金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所有有限
  合伙人之共青城银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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