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洲律券意字[2025]第 13 号
致: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受贵公司的委托,指
派本所执业律师陈思佳、霍晴雯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规定,本律师就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开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已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及
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贵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
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贵公司引用之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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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律师审查,贵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贵公司董事会依照《股东会
规则》及《章程》的有关规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
董事会决议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同时,贵公司董事会接
到控股股东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提请中交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为了提高公司
决策效率,提议将贵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
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贵公司 2025 年第九次
临时股东会审议。经核查,截至提案函出具日,中交房地产集团有限公
司持有贵公司股份 389,679,305 股,占贵公司总股本的 52.16%,其提
案资格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临时提案内容
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因此,贵公司董事
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至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
于 2025 年 1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分别刊登了董事会决议及《关于 2025 年
第九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议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公告编号:
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
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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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在北京市顺义区鑫桥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8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王尧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投票时间为: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
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贵公司股份总数为 747,098,401 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理
人)共 214 人,代表股份 433,203,131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 人,其
中,代表股份 389,679,305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590%。
经核查贵公司股东名册及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签名、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章程规定,具备合法
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人数 213 名,代表股份 43,523,826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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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持有公司总股份 5%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同)
其中,本次股东会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人数 213 名,代表股份
(4)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及
章程之有关规定,具备合法的与会资格。
根据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
报》的《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经本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董事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
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本次股东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律师进行了监督、
清点、统计;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表决部分,由深圳证券
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数据。综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后,董事会
秘书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相关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会议的
董事签署完毕。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方案的议
案》
同意 428,878,5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9865%;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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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39,199,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0638%;反对 4,27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5%;弃权 5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股)
根据《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项议案
有效通过。
(二)
《关于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议案》
同意 429,956,43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178%;弃权 1,0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40,277,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2.5404%;反对 2,24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537%;弃权 1,00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059%。
根据《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章程》的有关规定,本项议案
有效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会议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股东会通
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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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地产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陈思佳
霍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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