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6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道科技大道2159号办公大楼六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11,075,446股的26.410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80人,代表股份7,848,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776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202,500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981人,代表股份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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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
行表决:
法定代表人并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372,9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18,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194,59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032%;反对4,535,77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916%;弃权118,13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51%。(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
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该议案分四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和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66,313,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9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7,135,03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97%;反对616,45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44%;弃权9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9%。(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可
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表决结果:通过。
-2-
表决结果:同意262,40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0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28,0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292%;反对4,512,27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4922%;弃权10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86%。(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
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2,389,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11,6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202%;反对4,515,47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330%;弃权12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8%。(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
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262,386,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2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207,92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31%;反对4,415,573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01%;弃权22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68%。(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
据可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表决结果:通过。
-3-
表决结果:同意266,16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990,938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736%;反对728,455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15%;弃权12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49%。(因数据四舍五入的原因,部分数据可
能存在加总后小数位差异)
表决结果:通过。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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