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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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408号
致: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
有效的《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
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
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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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仅对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
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
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2025年12月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
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9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会
通知。前述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
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号、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1日(星期三)14:30在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浙江
荣盛控股集团大楼十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与会议通知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
间为2025年12月31日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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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
名,代表公司股份7,380,850,247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182%。股东
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
次股东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489名,代表公司股份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
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
《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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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向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统计结果。公司据此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及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7,508,258,8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99.8232%;反对13,038,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734% ; 弃 权 258,100 股 , 占 出 席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 的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98,064,2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95.7294%;反对13,038,99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本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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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 408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 忠 林 婕
蔡 霖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