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21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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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律师景忠、杨菲出席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4 时 30 分在上海市嘉定区金运路 355
号 12A 栋 10 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文明先生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44,838,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1.4219%。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
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6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24,323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8373%。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6 名,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 244,838,99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1.4219%。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64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524,323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8373%。
以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根据前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250,426,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74%;反对 3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52,3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78%;反对 3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007%;弃权 61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35,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61%;反对 2,720,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0,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030%;反对 2,720,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399%;弃权 70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35,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1,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070%;反对 2,724,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692%;弃权 70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50,424,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65%;反对 2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50,1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599%;反对 23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13%;弃权 69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38,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74%;反对 2,72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3,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282%;反对 2,726,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87%;弃权 69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34,5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59%;反对 3,297,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0,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989%;反对 3,297,5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335%;弃权 1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09,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259%;反对 3,327,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34,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8930%;反对 3,327,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52%;弃权 12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41,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87%;反对 2,80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7,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550%;反对 2,806,2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8356%;弃权 6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51,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427%;反对 3,304,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77,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2380%;反对 3,304,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896%;弃权 10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2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23,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14%;反对 3,31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48,8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0061%;反对 3,312,3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39%;弃权 127,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47,942,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6390%;反对 2,797,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7,9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616%;反对 2,797,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640%;弃权 6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50,452,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75%;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1,377,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5861%;反对 284,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18%;弃权 62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4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7,680,2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4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300%。
表决结果:同意 247,677,6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3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3,33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82%。
表决结果:同意 247,677,9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3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3,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07%。
表决结果:同意 247,676,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2,633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025%。
表决结果:同意 247,693,5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40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19,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1376%。
表决结果:同意 247,67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2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0,315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9837%。
表决结果:同意 247,678,6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534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604,411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170%。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议案 1、
议案 2 中子议案 2.01、2.02、2.03 和 2.08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3、议案 4 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了逐项表
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景 忠
杨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