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和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2025 年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5 年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 2025 年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事项
经审核,与会委员认为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本员
工持股计划相关文件的拟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能够促进公司中长期激励机制的健全
与完善,提升人才吸引力与团队稳定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员工关于本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意见,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
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二)关于核实 2025 年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事项
经审核,与会委员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名单均符合《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
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 2025 年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5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事项
经审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中,除 10 人因离职或个人原因放弃被取消授予
资格而发生调整外,《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向 2025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事项
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公
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
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排。
权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 2025 年股权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
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 235.74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
的 2,2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420,375 份股票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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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