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
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独立财务顾问”)针对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
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在本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港法律顾问;
计机构;
股审计机构;
股备考审阅机构;
底稿电子化等服务。
除此之外,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
或个人的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情
形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经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备考审阅
机构、评估机构以外,还聘请了创升融资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中国香港独立
财务顾问、聘请了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香港律所)担任本次交易的中
国香港法律顾问、聘请大华国际(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标
的公司港股审计机构、聘请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港股备考审
阅机构,以及聘请了北京向实启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
作、底稿电子化等服务。
除前述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
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淳 聂绪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