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3: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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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华虹半导体
有限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上海华
力微电子有限公司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
情况进行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
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
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
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
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
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
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
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与
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同一或相关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
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本次交
易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李   淳       聂绪雯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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