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金洲管
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光盘等涉及内幕
信息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全程参与,记
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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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本制度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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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18)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1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2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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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于与第(一)
(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
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
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应配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如实、完整地提
供有关信息。在相关人员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信息,并经审核同意前,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部提供或传播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
容。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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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
证券服务行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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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
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
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资料时,如报送资料中涉及内幕信息,负责报
送资料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表》并签署相关保密协议,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负责报送资料的经办人应第一时间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提交至董事会办
公室。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
备工作,对于未按公司要求,故意隐瞒、拖延或拒不报备的相关责任人将参照第
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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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
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章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及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
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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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
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
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
作出新的规定,本制度应做相应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
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