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
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谨慎投资,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
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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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风险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
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
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风险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
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
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
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管理与披露制度》、《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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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
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利益。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
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
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风险投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高于”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