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3: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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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
发展的需要,规范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降低外汇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
完善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远期外汇业务操作规定
  第二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所有远期外汇交易行
为均以保护公司正常销售利润率为目标,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
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合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
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三)公司进行外汇远期交易业务不得超过实际进出口业务和外汇贷款的外
汇收支总额。
  (四)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存续期间需与进出口业务或外汇贷款的实际执行期
间相匹配。
  第三条    公司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外汇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第四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外汇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远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期外汇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外汇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七条    公司做出远期外汇交易的决定后,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八条    董事长负责组织建立远期外汇交易领导小组以行使远期外汇交易
业务的管理职责,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部、销售部、内审部。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须由销售部门或人员负责提出申请;财务部门负责风险评
估,同银行洽谈,业务的询价,下单交割和账务处理;内审部负责对所有远期外
汇业务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工作;董事长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
对远期外汇业务进行审批。
  第九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预测及远期外汇交易申请等资料,并提供实际外汇收支情况。需求部门主管或人
员为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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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确立,确保合同在锁定收益回避风险的前提下操作,负责用于远期外汇交
易操作的资金筹集,监督汇率变动对业务的影响。财务部应按月对远期外汇交易
做出账务处理。财务总监为责任人。
盈亏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做出账务处理并对账务情况进行核实。内审部经理为
责任人。
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条    保密制度:公司参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
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方案、
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
独立、操作环节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负责全程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
算。每次结算完毕后财务部应及时将结算情况报告董事长及内审部。在汇率发生
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每月报表出具日前,财务部应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和内
审部。
  第十三条    公司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
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
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
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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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视同公司进行远期外汇
交易,适用本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如进行其他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有关远期外汇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保管期限为至少10
年。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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