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3: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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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
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浙江金洲管
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
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
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
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 性陈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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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和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
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
料的义务。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办公室履行信息报
告义务,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并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
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
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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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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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
  (五)日常交易事项: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不再累计计算;
  (七)其它重大事件:
  (八)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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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金额达 200 万元以上;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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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
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通报股份转让的进程。如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
  第九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下同),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
相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文书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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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
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
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
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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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
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
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
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的重大信息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
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
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
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
室。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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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
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
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
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
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
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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