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洲管道: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3: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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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公司治
理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浙江金
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
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交易所
和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等有关各方等 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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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提醒获悉信
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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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收集、发布和审批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告公司
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
可控状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
公司财务等部门制订出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三)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五)定期报告披露。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常波动或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
相关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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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及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
求,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
审核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
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
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
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
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
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
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
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
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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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
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经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之日起
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二)半年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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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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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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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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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直接责
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及投
资者关系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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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
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将所有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
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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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和信
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报告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
并督促其公告,公司不予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
  (三)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四)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
  (六)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的;
  (七)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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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阅读并核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发
现与董事会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了解原因,提请董事会予以纠正,
董事会不予纠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
露方面的工作。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对于董
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
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
况。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应当积极关注公司事务,通过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
织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运作、管理和财务等情况。对于关注
到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或者市场传闻,董事应当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及时作出说
明或者澄清,必要时应当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
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
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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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董事应当及时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发现与公司实际情
况不符、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
有关方面了解情况,督促公司查明真实情况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
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
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
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
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九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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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各部门负责
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
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
地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介机构、其他经营活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
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
问、券商等)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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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
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十二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上述人员之
间的关系及其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以
及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应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
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
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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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存档保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事务,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
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
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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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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