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
权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
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
(一)本款所称交易包括购置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当经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上述交易同时满
足上述条件的,按孰小原则执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若上述交易同时满
足上述条件的,按孰小原则执行。
审批。
(二)关联交易:按照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所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执行。
(三)风险投资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如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的风险投资,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对外担保:按照公司制定的《对外担保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执行。
(五)对内投资(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
连续12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比例在1%以下
(不含本数)或单笔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总经理审批;
单笔投资金额超过500万元且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连续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
在1%以上未超过10%的,由董事长审批;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由董事会
审批;单笔投资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六)借贷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额的15%的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款由董事长进行审批;新增借款在12个月内单笔
或累计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金额的15%的向金融机构进行的借
款由董事会批准。
(七)对外赞助与捐赠
对外赞助与捐赠的相关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计额)在100万元以下(不含
本数)的,由董事长审批;在100万元以上未超过300万元(不含本数)的,由董
事会审批;在3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会批准。
本条第(一)、(三)、(四)、(五)、(六)、(七)款事项中涉及
关联交易的,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和程序规定执行。
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对有关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
董事应该回避;关联方参与表决的,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或投票不计入
表决总数。
第七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可授权董事长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但授权原
则应符合本制度和有关规定,授权内容、权限应当明确、具体,不得进行概括授
权。董事长依规定做出的决定应当符合公司利益,并应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备案。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八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方案及重大合同事项,在按
规定履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后,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的一般性、经常性的业务合同文件,由总经理或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具体权限如下:
签署,在5000 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理签署,在8000 万元以上(含8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
程序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
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除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处置的事项外,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有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在经营管理中遇到超越其决策权限范围的事项时,应
及时逐级向有权限的决策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修改本制
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出修改议案,由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