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
人的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上海华
虹(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集成电路
产业投资基金二期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国投先导集成电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等 4 名上海华力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微”)股东购买
其持有的华力微 97.4988%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为确保本次交易顺利进行,并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公司聘请如下中介机构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
一、聘请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华国际(香港)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四、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
次交易的审阅机构;
五、聘请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六、聘请创升融资有限公司为中国香港独立财务顾问;
七、聘请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Kramer 就公司及本次交易的相关合规性事
项、本次交易在中国香港规则项下相关程序性要求等事项提供中国香港法律意见;
八、聘请北京向实启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制作、底稿电
子化等制作服务。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在本次交易
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