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Jingfan China,810001
青 海 竞 帆 律 师 事 务 所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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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青竞律(非诉)字第(4464)号
致: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海盐
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
占瑾、安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
着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股东会人员的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青海盐湖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公司决定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三)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地点位于青海省西宁市胜利路 19 号五
矿海润酒店 21 楼 3 号会议室。
综上,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提前以公告形
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
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操作流程等
主要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选
举的公司董事陈斌先生主持,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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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已按照《股东会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名册,出席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股东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
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等证
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股份 1,814,974,95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2993%。
其中,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56 人,代表
股份 416,188,43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651%。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
会议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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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投票进行了
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股东会以普通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
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为:同意 1,812,432,352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9%;
反对 2,181,2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2%;弃权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13,645,835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91%;反对
总数的 0.5241%;弃权 361,30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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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于见证律师签字并由本所盖章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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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关于青海盐湖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负责人:毛尊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