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97 证券简称:红旗连锁 公告编号:2025-044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4:50 时
②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6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曹世如女士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526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2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方 式 出 席 参 会 的 股 东 523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含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共 5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730,8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9%。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刘
浒、谢艾玲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曹世如、曹曾俊在弃权期限内放弃其合计所持公司 281,775,000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20.72%)的表决权,放弃弃权股份的召集、召开和出席股东会会
议的权利。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78,225,000 股。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61,224,0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069,1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45%;反对 10,464,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86%;弃权 19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9969%。
同意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生效之日起,公司《监
事会议事规则》即行废止,公司监事会停止履职,公司监事自动解任。
同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订等事宜,授权期限
为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1,423,9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69,0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776%;反对 10,262,6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133%;弃权 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9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1,401,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3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46,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625%;反对 10,249,9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490%;弃权 23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88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361,420,6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4,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65,7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609%;反对 10,251,0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545%;弃权 21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846%。
表决结果:同意 361,391,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36,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129%;反对 10,265,7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290%;弃权 22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581%。
表决结果:同意 361,430,4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75,5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105%;反对 10,253,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72%;弃权 20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223%。
表决结果:同意 361,404,28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28,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9,249,3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8777%;反对 10,252,8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37%;弃权 22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15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