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意见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
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见证意见
北京总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 号港中旅大厦三层南区
电话: 010-68091988
传真: 010-6617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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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见证意见
致: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
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
业机构。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一萍律师、刘洪国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
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会,就召开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证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雄安新动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的合法性,出具本见证意见。
对本见证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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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
本次股东会发表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关于召开 2025 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2)。根
据公告信息,公司拟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在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
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
会召开 15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该通知包含了本次股东会需要审议
的内容。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公司联系人、本次会
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可以书面形
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实际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 15:00 在中国(河北)
自由贸易试验区雄安片区保定市雄安市民服务中心企业办公区雄安新动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 9:15—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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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
身份证明文件、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
的统计结果等文件,并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总计 316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 71,656,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8%。
其中,在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1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1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68,677,00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4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6 人,代表股
份 71,656,5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97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8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5 人,代表股份 68,677,0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6348%。
公司股东深圳市华益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益盛世 8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
金出席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除前述股东外,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中,公司董事长程芳芳、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马辉、本所经办律师王一萍、刘洪国出席会议现场,公司董事、总经理兼
财务总监齐龙龙、董事周攀、董事周赟升、独立董事蔡昌、独立董事胡文晟、独
立董事陈文波、公司监事会主席毛闯、监事刘垒、职工监事陈上级、副总经理武
景海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出
席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等文件进行了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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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上述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人员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并以书面的方
式对列入审议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亦在规定的时间内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
了投票表决。
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并按规定由本
次会议推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计票。
(二)表决结果
经统计、确定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本次股东会审议及
表决情况如下: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提案编码为 1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2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7258%;反对 1,58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0,02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58%;反对 1,587,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59%;弃权 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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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69,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6.1977%;反对 31,346,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69,3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977%;反对 31,346,0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448%;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验证,本议案未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2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6.1388%;反对 31,35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2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388%;反对 31,353,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549%;弃权 7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验证,本议案未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46,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6.1662%;反对 31,362,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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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246,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662%;反对 31,362,2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674%;弃权 4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验证,本议案未经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
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885,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6626%;反对 1,913,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885,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626%;反对 1,913,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9%;弃权 29,85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64%。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89,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8065%;反对 1,811,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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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89,0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065%;反对 1,811,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6%;弃权 29,8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49%。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40,008,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8333%;反对 1,795,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0,008,2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333%;反对 1,795,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60%;弃权 29,85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07%。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98,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5.8192%;反对 1,80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98,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92%;反对 1,802,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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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59%;弃权 29,8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2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6649%。
经验证,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
综上,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提案编码为 100】,未能经
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相应有效表决权的审议通过。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选举王宗房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11,801,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6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1,801,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6.4694%。
该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未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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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大地事务所关于雄安新动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见证意见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庆保
见证律师:
王一萍
见证律师:
刘洪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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