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强化内部管理和监
督,加强对经营风险的防控,促进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活动
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
套指引,以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
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性、有效性等开展的一种监督与评价活动,以促进各单位依法经
营、规范管理、提高效益,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第三条 公司及各权属单位均需实行内部审计,不断建立健全
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改善
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审计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 审计原则:
(一)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
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单
位、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三)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条例、政策和制度;
(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业务流程、计划、预算及技术
标准、业务标准等;
(三)所属单位制订的上述相关制度等,可作为其对所属单
位的审计依据。
第三章 审计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审计部是独立开展工作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人员的日常
办事机构,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
审计职权,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协调及
指导。
第七条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
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八条 公司权属单位可根据内部审计工作任务的需要,配备
独立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公司权属单位审计机构或审计人
员的配备、调整须征得公司审计部同意。
第九条 审计部按照公司规定和主要负责人的具体要求,履行
下列审计职责:
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
责任审计、效益审计;
离任审计;
行专项审计;
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核审计;
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并跟踪检查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间的业务关系;
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审计、检查工作。
第十条 公司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专职审计人员按照审
计法规和公司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依法开展本单位的内
审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与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合作制度,充分利用社会
审计资源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注重开展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四章 审计人员与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坚守审计原则,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
人员。
第十八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有突出贡献的审
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犯经济法规、保护公司权益方面的工
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公
司秘密等,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高效开展,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具有下列权限:
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预(决)算等及其他相关文件等资料;
数据和资料;
和资料;
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员、稽查人员协助工作,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临时抽调所属单
位、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工作;
经公司领导同意,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的情况,对发生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
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封存账册、
冻结资产等必要的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及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内部审
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定期研究部
署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支持审计
部门对被审计单位的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相
关领导批示后执行,年中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
如遇门店总经理离任,审计部进行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可代替例
行审计工作,审计部不再另行组织例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工作程序
机构审计事项;
位;
汇总相关文件材料;
则上被审计单位应提供书面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被审计单位是否有需要解释的特殊原因”两
方面征求意见;
整改情况反馈至审计部门;
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事项,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公
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七章 审计组织与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可采用以下组织形式: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有权抽调下级审计机构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实施内部审计时,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审计”
原则下,可采取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
计相结合,全面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审计监督与审计调查相
结合,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等方式。
第八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
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
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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