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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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55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
管理人。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6 年 1 月 5 日
停牌一天,并自 2026 年 1 月 6 日复牌交易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
“*ST 金灵”,证券代码仍为“300091”,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送达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
重整价值为由,向南通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苏 06 破申 22 号之一《决定书》,南通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金通灵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
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公司预
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概述
  申请人名称: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成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609136022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顺通路 5 号 B 座 DX185 室
  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
  受理法院名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5 年 12 月 31 日
  裁定书案号:(2025)苏 06 破 56 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
人住所地法院管辖’,金通灵公司住所地为南通市崇川区,属于南通地区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基层人民
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
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
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
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第 5 条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应当由上市公司住所地,即上
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市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
确定的,由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向人民法院提交(预)重整申
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该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 1 年以上。’金通灵公司系上
市公司,且由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故根据前述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
权。申请人创亚公司对金通灵公司享有未获清偿的到期债权,金通灵公司对该笔到
期债务并无异议,故创亚公司可以申请对金通灵公司进行重整。金通灵公司的资产
负债表虽然显示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已构
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金通灵公司的主营业务仍正常
经营,具有相应的核心技术,并积累了相应的客户,且预重整期间,经临时管理人
招募,确定重整产业投资人并形成重整预案,可以认定金通灵公司具备重整价值及
较高的重整可行性。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
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
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院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创亚物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
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
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指定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组担任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联系人:任意
  联系电话:18761731943、1526272493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 1205、1207 办公室
  工作时间:工作日 9:30-12:00,13:30-17:30
  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已向法院提交关于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
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并获批准。公司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妥善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中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公司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履职情况及预重整程序取得的成效
  预重整期间,公司在临时管理人的协助下积极开展并完成预重整各项工作。具
体情况如下:
  为保障各债权人合法权益,顺利推进预重整各项工作,临时管理人及时组织开
展了各项债权申报与审查工作。
  临时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的方式确定产业投资人,并组织有关各方签订
了(预)重整投资协议。
  预重整启动后,临时管理人选聘了审计机构与资产评估机构。截至本公告披露
日,各机构正在有序、积极地推进各项工作。
  四、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因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
将于 2026 年 1 月 5 日停牌一天,并自 2026 年 1 月 6 日复牌交易起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 金灵”,证券代码不变,股票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20%。
  鉴于南通中院已经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
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相
关信息披露。
  南通中院已经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
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
确保生产经营和员工稳定,最大程度保障各方权益。
  公司已收到南通中院同意公司继续营业决定的批复,将由管理人做好债务人经
营过程中财产安全和职工稳定的监督工作。
  重整推进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最大程度保
障公司各方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如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
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有利于改善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
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将被宣告破产。
  五、风险提示
  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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