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 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31 2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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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91         证券简称:金通灵           公告编号:2025-057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同意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通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5)苏 06
破 56 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南通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
并指定公司预重整阶段的临时管理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
管理人。
及(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一《决定书》,南通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及(2025)苏 06 破 56 号之一《决定书》,南通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本院同意管理人关于债务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决定。
同时管理人应做好债务人经营过程中财产安全和职工稳定的监督工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案中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
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人
制定了对应的监督细则,符合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南通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
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联系电话:0513-85198488
  传真:0513-85198488
  邮箱:dsh@jtltech.cn
  邮政编码:226000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 135 号董事会办公室
  四、风险提示
  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
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后续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推进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
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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